1.
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為私設巷道。 依鑑定報告所載,土地屬道路用地。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3.
本件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