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6.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元之抵押權予第 三人簡○○。
7.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9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 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13公尺與380公尺間之山坡地,現為雜木 林,無坐落建物及經濟作物且無路可達。19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 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擋土牆旁側,現為雜木林。194-2地號土地位於 門牌號碼基隆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38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 無坐落建物及經濟作物且無路可達。」等語。
8.
194-2地號土地為保護區,194-1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 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