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 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 市深澳坑路141巷7-5號建物北方約13公尺處與380公尺間之山坡地,位處 194地號土地間(地中地) ,現為雜木林,無坐落建物及經濟作物且無路可 達。」等語。
2.
據民國112年3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
6.
194-2地號土地呈現矩形坡度,部分呈現 不規則形且坡度陡峭,部分未臨路。」等語。
7.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1月10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30101452號函覆內容,
10.
194-2地號土地為保護區,194-1地 號土地為住宅區(住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 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 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