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標位臨路,位於山坡地上,現為雜樹 林。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 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trial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4.
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 告變更者為準。依土地法第17條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或租賃於外國 人,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 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