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312-1地號為建物之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居住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 不點交。
4.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未發現查封之建物有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 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 撤銷拍賣。
5.
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本件如有定點交條件者,僅就建物部分點交,其餘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等不點 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