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建物數棟(門牌為城內
2.
7號等),部分土地為道路,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重測或複丈,實際面積以土地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為爭執或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