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查封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暫編84-1建號),債務人之姪 女林O君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之兄弟(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現場查得建物因地震輕 微受創;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 持分執行。
2.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外觀維護現況普通,50公尺內有高壓電塔,對本案價格影響 高。
3.
拍賣建物坐落基地並未一併估價拍賣,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 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