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現為巷道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 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