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地號及15地號土地均為 空地,16地號土地其上有馬路及鐵皮搭建之鐵皮屋(無門牌),共有人吳O權在場 稱該鐵皮屋係大樹路北巷14之23號住戶搭建使用,該鐵皮屋旁亦有一鐵皮車 棚,係由14之17號住戶搭建使用。另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3日具狀陳報稱15 地號土地現有部分鋪設水泥作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他人占用 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1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 標人注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標的土地均為大樹都市計畫內,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5地 號、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廣場用地,惟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 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投標時是否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