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2年9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新莊區復興段677地號土地位於新莊區新泰路232號及234號建物間三角形空地,現有鐵皮圍成一建物(門牌號碼232─1號),債務人即遺產管理人到場並持鑰匙打開,後方有鐵門圍住無鑰匙,屋內為雜物、無貴重物品,且稱自接管後已無人使用,地政人員稱該建物左右均無自己之牆壁。屋內僅堆放雜物,顯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又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屬違建,有部分占用鄰地,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得標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
3.
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本件拍賣土地係屬65使字第1295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48號建造執照)申請建築基地之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
4.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當事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2722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即係違建、且增建物建築材料不明,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得標人亦不得對增建物材質及品質表示異議或主張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