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3年1月15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265地號土地相連,而1220地號土 地上有門牌「港嘴二路
5.
6號」等數棟建物坐落,1265地號土地上則 有養蝦場之部分建物坐落;
6.
1267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及空地;
7.
1306地號土地相連,而1305地號土地為「港嘴二路」上臨海之道路用地,1306地號土地上則有 養殖場建物坐落及部分道路用地;1305-
8.
1305-2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堤岸及堤岸前之沙 灘。
13.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六、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 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
1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 繳清事宜。
1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