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指界時陳稱本件469地號土地係位於嘉好路18 號至24號建物旁,現為既成道路,489地號土地則為雜草空地,又債權人代理人 具狀查報469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嘉好路18號旁至24號建物門前道路,489地號 土地為嘉好26巷10號旁巷子進去之雜草及空地;另於民國94年3月1日假扣押查 封時,469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489地號土地為建物後方之水溝,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469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 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 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 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