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2日履勘時,債務trial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8-
3.
44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14巷41之1至41之8號(含 翠山莊)左側下方之雜草地及含翠山莊地下停車場入口左側之無門牌鐵皮屋 部分占用。449-
4.
449-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14巷 47號、48號建物前方,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下方之雜草地、部分為含 翠山莊左側地下停車場之車道。」。448-
5.
44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 宅區,448-
6.
449-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7.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1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 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