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4.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7.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