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169建號、815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據新北市淡水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9月15日函,查訪169建號,第三人金○蘭稱目前為伊居住,盧先生為伊房東等語。租賃期間、租金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優先承買權: 169建號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