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暫編69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有無約定使用或協議 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拍賣暫編69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即第三人曾慶祥所有之高樹 鄉公園段788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暫編69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風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暫編69建號建物係占用第三人曾慶祥所有之高樹鄉公園段788地號土地,占用之 法律關係不明,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暫編69建號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若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