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2.12.12現場執行,債務人不在場,經第三人即債務人房屋管理人謝 ○○陳稱建物1樓出租予宋○○經營海苔飯捲,其餘樓層均隔間為套房,出租他人。經現場 勘查,建物2樓以上須由後門出入,1樓後方與2樓以上均與鄰屋即門牌大昌一路34號建物打 通,並隔間為數個套房,共用同一樓梯出入,2樓房號
7.
503等,位於本棟建物範圍。管理人表示並無漏水、震 裂或凶宅等影響交易之情事。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