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泥土空地,其上有種植竹子。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7.
本標乙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 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 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 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 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乙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 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