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9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1‧新北市中和區中原段283地號土地:目前為該區立德街312號建物、其左側巷道、318號建物門前雨遮及車棚所占用。2‧新北市板橋區仁愛段1048地號土地:位於該區仁愛路9號建物後方空地,有鐵皮棚架遮蔽、菜園、四川路1段339號建物後方增建部分占用。3‧新北市板橋區仁愛段1050地號土地:位於該區仁愛路47巷7號建物後方土地,目前為該區仁愛路
2.
39號建物所占用。(因可通往之小徑有設鐵門並上鎖,無法查知占用情形)等情。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本件拍賣標的均係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新北市中和區中原段283地號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案(108年10月24日)為「乙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新北市板橋區仁愛段
5.
1050地號土地,依板橋擴大都市計畫案(60年1月25日)為「住宅區」。另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均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又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均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至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