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就拍 賣標的物全部行使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