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1年8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因事不在,其已先 行知會社區警衛未上鎖。經會同員警、社區警衛入內履勘,屋內有水電、一樓為客廳及廚 房、二樓為車庫及房間,
3.
四樓為房間。再於112年12月11日履勘時,經會同員警開鎖入 內,7870建號建物屋內
5.
7826建 號係悠活台北村社區之管理中心、警衛室。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9-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 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90巷272號至282號建物後方,其上有一座大型水泥水塔,819-10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66號至272號建物後方之雜草地。849-6地號土 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70號建物後方,其上有一座大型水泥水塔、部分為雜 木林。72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819-
8.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 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 經基隆市警察局於112年12月26日回覆經派員查訪社區警衛,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 基隆市消防局於111年7月14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2月20 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 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 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 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11.
7826建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1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