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出租第trial供作家庭工廠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6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惟 係查封後出租,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拍賣標的第2418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