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經地政指界,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屋占用,部分為停車場空地,本件僅 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 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 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 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 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之住宅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 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 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