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為空地(其上堆置雜物);債 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 事,地上雜物為共有人所有,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現況堆放雜物,東北側臨約15米寬之南興街 (柏油路面)。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 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