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35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新北市495077號東方約375公尺,該土地為雜木林、 無建物且無路可達。」等語。
4.
依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35土地位於新北市金 山區清水路路燈495077號東方約360公尺,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學校接近 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等語。
5.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 (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 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詳加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定後,不點交。
7.
依新北市政府112年10月17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22049142號函覆,本件執行標的均屬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之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