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共有人張儷螢在場,表示該屋現由張儷螢出租予他人使用,現場共出租四間予他人使 用,其中店面三鋒麵店部分有地下室,地下室並無獨立出入口,僅能從三鋒麵店出入。本件 地下室部分,經共有人張儷螢表示其於購買房屋時即已存在,地政人員表示該地下室無法登 記為特定之所有人。
3.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之權。
4.
本件166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40975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水平增建 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 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 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5.
1666建號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占用權源不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 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 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 向本院陳報。六、另依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112年6月13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125999949號函稱,依該所登記 資料顯示,本件拍賣標的係領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建設局核發67使字第417號使用執 照,該使用執照顯示,坐落土地之地上建物為4層建物,無地下室登記。以上資料提供應買 人參考。
7.
本件1667建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112年7月27日新 北拆認二字第1123246953號函稱,旨開建物領有該府核發之67中使字第417號使用執照且登 錄記載地下防空避難室,故該址地下一層未登記部非屬違建。以上資料提供應買人參考。
8.
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 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 意。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