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其中門牌號碼白河區竹子門125之2號三合院之左落及中落為本 件拍賣之建物,左落編為173建號(稅籍編號:53150179035號),中落編為172建號(稅籍編 號:53150179008號),建物年久失修無人居住,多已朽壞,另據債權人表示右落為遠方親戚居 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 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 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3.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