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據在場第三人稱,為其承租使用,債務人則稱未出租予該第三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務人稱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隨主建物所有權之移轉併同移轉(債務人稱無機車位、汽車位)。共有部分及其他登記事項,均詳如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