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13地號土地相連且混合使用,其上有種植水稻。上開作物為何人所種植不明,trial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 次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均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 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 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