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部分屋頂破損、部分空地,三合院無門牌,部分有 產業道路、部分樹木。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具狀陳報,6地號土地上 有數棟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及部分有種植植栽、果樹與道路;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 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6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