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5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種植芭樂、部分產業道路。另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 31日具狀陳報,5地號土地上有果樹及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8.
5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5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 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9.
本標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含果樹)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11.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