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181建號建物所 屬社區之社區管理員後,該員表示18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32-
3.
732-33地號土地上坐落社區造景公園(社區公共設施)、
4.
732-34地號土地則為社區道 路,惟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定除181建號建物點 交外,其餘部分均不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