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2.
978地號土地為「湖濱社區」之閱覽室及其圍牆內之雜草空地占用,為社區之公共設施、
3.
1014地號土地位於新竹市明湖路393巷46號屋旁,目前為空地,以上土地均位於新竹市「湖濱社區」內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查封標的地上建物所有人、使用人及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部分均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法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檢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青草湖風景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104/02/
7.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甲種風景區。以上之情,法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法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9.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