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屋內遍滿鳥屎,亦有鳥屍,無車位,管理費每月700元;嗣 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大門未鎖,門窗略有損壞,無水電,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拍定後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 責無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