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口湖鄉口湖段677─11地號土地為雜草,同段677─2地號土地上有磚造樓房佔用(信箱為頂湖村11之11號),系爭建物非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依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函覆,本件677─2地號土地屬
4.
農建字第011號建築使用執照範圍,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注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1.
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12.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