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97年9月11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後方加建鐵 皮屋、頂樓加建樓梯間,惟仍應以實測為準。現場由第三人經營麵店。
3.
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現場查封330地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30地號為門 牌下街26號房屋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7建號現為阿英小吃店,由第三人經營。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