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配偶稱建物為其占用,現作為保修廠,無影響 交易特殊情事。債權人稱對債務人配偶所述無意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