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4.
一3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12年12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4-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前 案執行時,債權人陳稱上開建物使用人為第三人鄭先生,原本僅係小涼亭, 供鄭先生之親戚掃墓時休息之用,而後鄭先生將涼亭擴建成鐵皮屋等語。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 留意。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 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留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