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法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4.
221─2地號土地均位於中正路210號右側空地,現場空地周圍搭設有載明山琳建設公司之圍籬,應為建物基地。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土地現況點交。
8.
本件拍賣218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應就有其他合併拍賣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
9.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係108建字第229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