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永和區安樂段1250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129巷8至10號、129巷12至22號建物前方之T字型巷道。另中正路129巷12號、22號建物、安樂路58巷5號建物部分占用該地。占用權源不明。
3.
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之第住宅區。
4.
因本件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法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租人注意。
5.
因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費時之情形。
10.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本件部分土地為73使字第1181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314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類似通道(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屬於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六、依上開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所建造之建物,若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於分離出賣時,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之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3.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4.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