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鄭00表示:建物是由其向第三人吳00所承租使 用。租期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6,000元等語。又第三人吳0 0具狀表示: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鼎豐公司承租使用,租期自113年7月30日起至115年7月30日 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元等語。另682-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約位於景新街496巷1 9號之1建物轉角處,現為巷道使用。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35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6月4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 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 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 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 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是本註記僅供參考,並請應買人於 投標或應買前均自行查明確認上情,再為投標或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本件標的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