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時,發現現場為大樓之公共設施,放置有球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須土地及建物併同承購)。
4.
45─1地號土地係屬69使字第3064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4474號建造執照)申請建築基地之範圍內,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輻射屋、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而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