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4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地號位於永和區中正路60巷13號建物水塔下 方之空地。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該地號是66永使字第0863號使用執 照(65永建字第055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 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 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 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85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地號一部份係永和區中正路60巷13號之建物 佔用;一部份是該建物前方之空地。
4.
850-1地號、850-2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地號從永和區中正路60巷13 號之建物開始至後方牆面。其中850-1地號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示為道路 用地。
5.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 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 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