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3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晉江街18 巷42號、44號、46號、48號、50號、52號54號建物坐落及牯嶺街95號、89號、83 號、81號及91號至81號之間兩間無門牌號碼建物坐落;顏○賢稱91號建物占有使用權 源係基於買賣,惟依其提出與第三人周○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資料,買賣標的僅為房屋,且 未提出分管協議;林○龍稱83號建物係基於買賣占有,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為證,惟未 提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 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覆,目前無 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有上開建物坐落其 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或本公司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 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其上有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95巷107 號、105號、103號、101號及101號旁無門牌建物、及晉江街18巷62號、64號、66 號、68號、70號建物坐落;陳○嬌稱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惟未提出分管協 議;李○福稱101號建物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惟未提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 有使用權源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9.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覆,目前無 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有上開建物坐落其 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2日函復本件債務人無本件 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
10.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 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 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 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始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1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3-1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 95巷95號、91號、91號與95號中間之無門牌建物坐落,及晉江街18巷54號部分、56號、58號建物坐落;253-2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95巷95號、95 號右側無門牌建物、101號旁無門牌建物坐落,及晉江街18巷60號、58號建物部分坐 落;沈○忠稱95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昔係本於與第三人周?雄之租賃契約,嗣經終止; 顏○賢稱91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買賣,惟依其提出與第三人周?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資料,買賣標的僅為房屋;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253-2地號 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1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1月2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050549號函覆,253-1 地號土地係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 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
14.
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4年12月4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140008746號函覆,拍 賣標的253-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為私人所有,且依目前本處現存 檔卷查無協議價購資料。
1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6.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或本公司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 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