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道路用地,位於門牌號碼和平東路2段107巷11衖14號建物大門前方,其上無建物占用。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符合「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3條送出基地之規定。惟是否得作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仍須依上開自治條例第3及4條規定檢討是否開闢及有無徵收補償情形。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