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 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南工路85巷6號、光華街69號1至5樓、71號1至5樓等建 物部分占用,部分則為道路用地。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 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 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另依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本件拍賣標的查無核發(農舍及一定金額以下雜照 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執照核發)紀錄。
5.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 施用地。
10.
關於優先承買權: 一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二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 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 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2.
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 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 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 得異議。
14.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