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 市中和區圓通路17巷3號前外牆至道路的空地,其上有機車停放。本件係拍賣土 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 段)(108年10月24日)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 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均係70中使字第2121號使用執照(69中建字第3410號建造執照)之 建築基地,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 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 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 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 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 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 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承買程序,如優先承買權有無涉及實體爭議時,執行法院無 審認之權,須以實體訴訟程序處理;待上開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標的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 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 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 標人注意。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 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