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永和區成功路一段62號建物右側至成功路一段64巷2號建物前方的道路用地。本件僅拍賣土地,實際有無地上物或建物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係68永使字第0494號使用執照(66永建字第135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主張;又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9.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住宅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