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12‧17履勘時,地政人員稱192地號位圓通路17巷2號及3號前方空地及道路,建物未占用,現停放機車,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賣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8.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本件刊登於網路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