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76地號位於興南路3段20巷2號之2及後方鐵皮屋,上放置冷氣及雜物、回收品。181地號位於上址
4.
26─1(20號1樓為工廠與住家、20號2樓為橫路里4鄰鄰長、22─
7.
34號、28─2號。182地號位於上址34號,為橫路里5鄰鄰長。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關於與前開占用土地之建物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依法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181地號等2筆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農業區,182地號土地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風景區,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12年10月11日新北中工字第1122254440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10.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1.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